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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起诉火币网20倍杠杆损失20万比特币被驳回

imtoken官网下载安全吗 2023-10-29 05:13:08

近年来,比特币在中国发展迅速。 ICO(Initial Coin Offering)市场的暴利融资模式吸引了大批追随者。 然而,比特币投资也出现各种乱象,备受诟病。 如涉嫌洗钱、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早在2013年,五部委就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 2017年9月,央行、网信办、证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遏制金融炒作过热,将ICO定性为非法公开融资. 内部交易通道暂停。 包括火币网、比特币中国、OKCoin三大平台在内的交易平台均已停止交易业务。 随后,各种虚拟货币价格出现全线大幅下跌。 比特币的高收益、高风险的特性使其容易引发争议。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比特币玩家起诉火币要求赔偿的案件。 因用户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购买比特币被骗案件定性,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

原告陈先生称,其于2013年11月21日在火币网注册账号,2014年9月通过火币网链接图标进入注册账号。2013年11月至2016年6月,陈某累计向火币支付321966元,从火币取款104772元,损失217194元。 部分亏损是通过bitvc网站上的账户以20倍杠杆交易比特币和莱特币造成的。 因为bitvc网站不接受人民币充值,只接受虚拟货币充值,所以它在网站上的交易是通过在火币网充值现金购买比特币和莱特币,然后将购买的虚拟货币转入bitvc的账户火币网明知虚拟期货交易违法,仍通过开设bitvc网站并在火币网设置链接,诱使火币网注册用户进入bitvc网站,以高达20倍的杠杆. 虚拟货币期货交易。 火币网进一步通过控制后台数据、虚假交易等方式对陈先生进行诈骗,给陈先生造成损失。 因此,他要求火币网赔偿52.8567比特币和815.9731莱特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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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币在诉讼​​中称,2013年11月21日,陈先生在火币提供的互联网服务平台上点击阅读并同意《火币用户协议》,并注册成为用户。 《火币用户协议》约定,用户与火币公司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根据双方仲裁协议,本案争议应通过仲裁解决,海淀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陈先生辩称上述仲裁协议无效。 双方对仲裁条款的效力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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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答辩人的住所。”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协议生效的裁定,由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17年7月1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向火币公司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受理火币公司申请确认与陈某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上述仲裁协议效力争议的结果决定法院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需要首先解决。 故法院于2017年7月21日裁定中止审理该案。2017年9月1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3民特286号裁定,确认本案有效。上述仲裁条款。 2017年10月,火币向法院递交了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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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6条规定:“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人对民事案件的受理提出异议的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有效;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属于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鉴于陈先生与火币公司之间约定的仲裁条款经裁定确认有效,本案纠纷应由仲裁机构仲裁,法院无管辖权,故应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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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期货芝加哥交易所上市首日剧烈震荡,三度熔断

【裁判提示】:

据媒体报道,在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后,国内各大比特币交易平台纷纷响应,限期关闭人民币和比特币交易业务。 与此同时,不少比特币理财平台仍在正常运营,并继续宣称高收益。 这些理财平台普遍鼓吹七部委叫停的是代币融资购买比特币被骗案件定性,搞的是理财,是虚拟货币和虚拟货币的交易,不是虚拟货币和人民币的交易,并没有不要碰红线。 目前,比特币基金等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尚无明确确定性; 投资者很难看清自己的控制人、资金池、风控等,存在较大风险。 投资者应保持充分警惕,切不可盲目跟风。 尽管各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模式不同,但加强监管是大势所趋,应将虚拟货币纳入规范发展路径。